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28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河北省安陆市。
被告:***,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南岭镇埔南街33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