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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28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河北省安陆市。 被告:***,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南岭镇埔南街33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