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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民初1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华融商贸城股东,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南岭镇埔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借用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密山市华融商贸城,**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转包给***。2019年9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华融商贸城劳动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密山市华融商贸城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原告组织工人进行了现场施工。至2019年9月30日,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付劳务费用71540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承诺于2019年10月15日付款35万元,剩余欠款于2019年10月30日付清,如不能按时付款,造成工人过来要工资,所有机票由***负责,工人的工资每天按300元计算。被告**为被告***承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现已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为被告***的承诺债务提供担保是个人行为,对公民个人提出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论是被告***,还是被告**,二人只是在密山打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不××××市。故原告向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属管辖权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即为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原告、被告**、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福建省××福清市,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且结合当前全国新冠病毒××疫情情况,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