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民初10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密山市。系所在社区推荐的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南岭镇南街33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诉权的正常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