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升(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华融商贸城股东,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南岭镇南街33号108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2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2民初10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虽为拖欠劳务费用,但劳务费用的产生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基于此规定,本案应当由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无论合同签订地还是履行地均在黑龙江省××市,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未答辩。 **未答辩。 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依据与***及担保人**签订的《***》、《包清工合同》及《华融商贸城劳动分包合同》等证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劳务费及损失,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诉讼管辖规定,因被上诉人***系本案当事人,上诉人***与***签订的华融商贸城劳动分包合同中第三条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双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双方就管辖有书面约定,应确认有效。本案中双方因拖欠劳务费发生争议,合同履行地及××均在黑龙江省密山市,上诉人***选择向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以***、**、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清市为由,将本案确定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忽略了本案有约定管辖的前提及原告的自主选择权。从而确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密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同时由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密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2民初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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