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执3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利海金属材料有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哈车钢材市场。
被执行人: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利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爽
审判员 崔卯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