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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利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利海金属材料有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 被执行人: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利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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