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执30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利海金属材料有,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哈车钢材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利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若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黑0104民初98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有的坐落于南岗区长江路470号悦山国际B栋1**31层1号房屋,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应对**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所有的坐落于南岗区长江路470号悦山国际B栋1**31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257.89平方米,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开字第201104285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爽
审判员 崔卯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