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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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227执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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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巴***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所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22705437213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东盟**7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7689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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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民终850号民事判决书和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2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巴***农民专业合作社赔偿经济损失431379.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011元,共计520390.04元;(2)向申请执行人巴***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721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2月10日将案款520390.04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但被执行人加倍支***履行期间的利息仍未支付,加倍支***履行期间的利息应从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10月2日算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为14491元,执行费772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7604元、被执行人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7元。上述案款,本院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民终8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2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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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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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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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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