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4民初911号 原告: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UM4B5Y。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42F。 住所: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76899B。 住所: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路4号桂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昌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9HHT76。 住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环城北路延长线**酒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昌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起诉后,又以愿与被告庭外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属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段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