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4民初790号
原告: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76899B。
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路4号桂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2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合同成本主管,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5AD57H。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路三路486号3幢1**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5日,原告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共识、节约司法资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属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315.5元,由原告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董 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