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岽昶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8399号 申请人:上海岽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9幢1楼130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帕尔哈提·吾斯曼,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建设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山市云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碗窑乡和源村西弄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2021)沪0106民初383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山市云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1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予以执行。现申请人景发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所有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山市云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岽昶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山市云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140元的冻结,以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昳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