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4607号之四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6XG。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挖口六组。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2*2*******。 原告***、***、***、***诉被告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已由原告已预交308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