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72民初125号某某与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72民初125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建设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下综合楼一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海上、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已与被告联系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8.58元,减半收取计265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雷 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