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2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星富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昌盛南路生态区路口富通钢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建设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加钗生态产业园茧丝绸科技园办公楼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星富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海南中丝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琼9022民初14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中丝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星富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30102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海南中丝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4851.5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星富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交来结清证明,被执行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兴星富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所有欠款。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中丝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51.53元,将作为执行费缴交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海南中丝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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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屯昌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0日印制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