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0050号之二
原告: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泉路888号36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周宝元,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司前街100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3元,减半收取7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2元,由原告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年华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