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265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司前街100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所欠货款已经收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