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10050号
申请人: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61322824M,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泉路888号36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周宝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82502XE,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司前街100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玲。
申请人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擎天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市金陵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