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376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山东蓝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第八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750号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蓝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