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

遊城市东昌府区浩锐平面设计工作室、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598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浩锐平面设计工作室,住所地:聊城市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20号楼1单元1层商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Q1XNC6D。
经营者:郭永堂,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1单元7楼704-7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8HQ12R。
负责人:周伟。
被申请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44H。
法定代表人:周伟,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8层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NMF7F。
法定代表人:邓家元,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南务村南口路东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9YCN85C。
法定代表人:王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樊凤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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