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新民,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万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原告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上海锦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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