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788号
原告:兰州信望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139号(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7676333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天佑学子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139号(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2号中试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1XH74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旌杰,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信望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天佑学子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受理的(2020)甘0105民初605号原告兰州天佑学子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信望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双方当事人相同,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甘0105民初60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棣
书 记 员 许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