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26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青州宏巨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州宏巨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21)鲁0781民初8210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
二、查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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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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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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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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