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宏巨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26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开发区中心路6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534741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东夏镇北于村251号。 被执行人:青州宏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夏镇北于村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RH69A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乘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宏巨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8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4704.1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以(2021)鲁0781财保1042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州市××号楼××**××室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止,在处理该房产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正在处理中。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2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