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修江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修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113号 原告:江西省修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明珠广场B栋商业写字楼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76336512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水西路197号敏捷广场D3栋1801-18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717110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水西路197号敏捷广场D3栋1801-18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069708138D。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修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修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省修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修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西省修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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