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1618号
原告:泸州利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10区1层101712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WA5L0U。
法定代表人:赵学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刚,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97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泸州利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泸州利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利全商贸有限公司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利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祖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玲琳
书 记 员 赵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