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81民初1772号
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3140634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霸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道东方宾馆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1MA0A32JT6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监理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以下简称时尚宾馆)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监理费39.3992万元并以39.399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4日原、被告就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工程建设的监理一事签订监理合同,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在合同上签字。原告随即派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到合同约定的2016年9月30日,原告监理的工程主体基本完工,但被告多次因其他原因致使工期一拖再拖。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辩称,1.原告所述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原告起诉完全是为了逃避监理不到位的责任而恶意提起的诉讼。2.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保护。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事实无法查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成立于2012年1月4日,2019年4月17日经营者由***变更为***。2015年5月4日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工程名称: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工程;工程地点:霸州市开发区***道南侧;工程规模:8859.82平方米;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1194.2241万元,签约酬金(大写)叁拾肆万柒仟陆百元整(34.76万元整);监理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始,至2016年9月30日止。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5.3支付酬金,最后付款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或监理服务期届满七天内;6.2(变更),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原告随即派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到合同约定的2016年9月30日工程主体基本完工。
庭审中,原告主张未完全完工是因为被告与建筑商多次产生争议,导致工期延误。原告与被告工程负责人***协商,对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工程继续进行监理,监理工作至2016年12月7日结束,酬金应为4.6117万元(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67天×正常工作酬金34.76万元÷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505天)。原告对上述主张,提交监理通知书四页、监理日志三十八页、监理例会纪要及签到表各五页,监理通知、监理例会纪要及签到表均由***签字。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被告也应按照合同交付全部价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合同内酬金34.7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工程监理酬金4.6117万元,虽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原告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及要求履行了监理工作,被告也应按照原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61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内的酬金(34.76万元)约定了给付期限,可从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2016年10月8日)起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全部酬金给付之日。关于合同外监理酬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交付期限,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酬金39.3717万元(34.76万元+4.611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酬金39.3717万元;
二、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以34.76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6元,减半收取3603元,由被告霸州市开发区贵族时尚宾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