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14063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112347-9。
法定代表人管清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南孟镇塔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67606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企业重整计划,并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申请撤销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