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霸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清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霸州市恒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霸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霸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