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318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49131790。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070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五莲御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6368689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五莲御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