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318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49131790。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070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五莲御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6368689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五莲御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