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590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3月3日,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