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772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 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193290.3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5193290.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价值15193290.3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