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2615号 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49131790。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3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