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2615号
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49131790。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3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