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咏浩薄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破申22号 申请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咏浩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公司)同意,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将南通咏浩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浩薄板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8月21日,本院对咏浩薄板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1.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由如东县行政审批局于2010年7月22日核准设立,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工业园振兴三路北侧,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彩涂钢板制造、销售,新型建材(彩石钢瓦)加工、销售;太阳能支架研究、开发、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者限定经营除外)。经营期限为201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公司股东为***(持股比例68.75%)、***(持股比例31.25%)。 2.2014年9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东立公司诉**薄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东民初字第01544号,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该案民事判决:一、**薄板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东立公司建设工程款327623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759元(按年息6%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并按该欠款金额和上述利息标准自2014年9月31日计算支付利息至该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东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后因**薄板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文书,东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苏0623执439号。 3.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已知的作为被执行人,权利义务明确的未结执行案件共计7件(其中本院5件,本省其他法院2件),执行标的总额1969232.54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部分、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4.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资产及处置情况。本院已拍卖:(1)咏浩薄板公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掘港镇工业园振兴三路北侧的房地产,成交价为5068200元,其中已支付给抵押权人工行如东支行借款本金4499005.93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43009元、评估费40000元,合计88009元;支付给如东地税局过户税费为328517.87元,目前剩余拍卖不动产款尾款为152667.2元。(2)咏浩薄板公司所有的1250彩涂生产线、电动单梁起重机、高压柜、低压柜、直流屏、电力变压器、车床、污水处理系统,成交价为1613800元,其中已支付给咏浩薄板公司所涉的3件共28名工人工资执行案件339952.7元;目前剩余拍卖动产设备款尾款为1273847.3元。 以上拍卖剩余尾款合计1426514.5元。 本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住所地位于如东县掘港镇工业园振兴三路北侧,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2.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在本院及本省其他法院仍有未结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申请人东立公司对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的债权已经本院生效文书确定,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故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3.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的相关材料表明,现在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多年,不动产及相关动产已拍卖成交,目前所剩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从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负债情况及至今未能全部清偿的事实来看,可以推定其已经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咏浩薄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符合法律规定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企业破产清算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南通咏浩薄板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