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2838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491317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保证案件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为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24日。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2838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裁定书中,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裁定书第一页第九行,第十二行,第十四、十五行,第二十三行“江苏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江苏东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第一页第十一行“***”补正为“**”。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