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脑袋系统有限公司

常州亮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6277号 原告:常州亮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北****。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路**(瑞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亮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亮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亮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亮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亮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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