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6民初5237号之一
原告: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路**号(瑞基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璟,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华宏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7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4447元,由原告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