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民初2822号之三
申请人: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抚顺市伟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新抚顺28方块**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伟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316296元,退回1581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