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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1647号 原告:于某某,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抚顺市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辽0403民初1624号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分别基于同一事实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403民初162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