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1638号
原告:于某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抚顺市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辽0403民初1624号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分别基于同一事实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403民初162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