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抚顺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财保9号 申请人:抚顺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兰山乡五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30640659X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01556589Y。 申请人抚顺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号:21×××05)账户内存款272493.6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与申请人抚顺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其提供担保。抚顺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抚仲裁函字(2021)第24号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顺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号:21×××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2493.60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1883元,由申请人抚顺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