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执保60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抚顺矿业集团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
本院认为,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书记员 刘 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