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4194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华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2号5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7073761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绵阳华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