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执1471号
申请人:***,女,,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14楼3号、6号,注册号5109230000111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本院以(2017)川0923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梨园桥支行账户XXX的存款5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梨园桥支行账户XXX存款52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