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5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笛
审 判 员 王 果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