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41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攀枝花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下沙沟公园b2管理用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05号四川王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