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合高新执申字第00262号
申请执行人:马炎雨,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博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4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741元,其中欠款7691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肖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