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7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42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博琳,董事长。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53.65元(其中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0594.65元、案件执行费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峻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