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高新执申字第002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博琳,总裁。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3日作出的(2014)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XX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