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2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博琳,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阶段,以(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紫光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