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3民初1941号
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成讯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谷治毅,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成讯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